贯彻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管卫〔2021〕59号)精神,落实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结合乡镇卫生院2023年度招聘计划,制定本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已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中聘用,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脱贫村,确保原有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平稳过渡。
4.具有正常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截止2022年12月31日,执业助理医师45周岁以下(1977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执业医师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1972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胜任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专业资格要求:已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下同)。
(三)考核评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各乡镇卫生院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工作能力、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公示。经考核评定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官网、各乡镇卫生院、应聘岗位所在村(居委会、社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利用单位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一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如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受聘人员名单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金融部门备案。
1.已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乡聘村用”人员,将其社会保险直接转入卫生院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本人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继续由本人负责缴纳。
2.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乡聘村用”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申请转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乡聘村用”政策实施后,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
65 周岁退出执业队伍起,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一)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照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职工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示范区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和基本医疗考核结果,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三项补助经费。
(一)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核定年度招聘计划,接受应聘报名,收集、上报应聘人员相关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完善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办理聘用人员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指导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协调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金融、医疗保障等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
(三)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受聘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财政补助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保障受聘乡村医生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做好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工作。
附件1:2023年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招聘计划表
所属卫生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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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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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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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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轵城卫生院(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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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坡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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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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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留卫生院(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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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姚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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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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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勋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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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河东村卫生室
|
1
|
|
五龙口卫生院(3人)
|
五龙头村卫生室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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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原卫生院(1人)
|
北寨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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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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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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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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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示范区“乡聘村用”乡村医生申报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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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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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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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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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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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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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业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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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村卫生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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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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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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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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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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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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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院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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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
学 历
|
|
毕业时间、院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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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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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联系电话
|
|
现执业的村卫生室名称
|
|
申请执业的村卫生室名称
|
|
个人简历
|
|
报名人员
签 名
|
签 名:
年 月 日
|
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村(居)委会聘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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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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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意见
|
年 月 日
|
示范区卫健委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四份,申报人、村(居)委会、乡镇卫生院、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各一份。
2.学历情况只填写本人最高学历。
成公好机会就上海南公考雷达
附件3:示范区乡村医生聘用人员信息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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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卫生院(中心)
|
村卫生室(服务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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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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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村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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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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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聘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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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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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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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何种执业资格证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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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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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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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乡聘村用”乡村医生考核评定表
个人基本信息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执业证书号码 :
|
目前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
毕业学校和专业:
|
执业起始时间: 年 月
|
个
人
述
职
|
|
考核内容
|
业务水平评定
|
|
职业道德评定
|
|
卫生院考核意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被考核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意见
|
业务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考核意见”要明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申请复核的,卫生院要有复核意见。
附件5:示范区“乡聘村用”医生公示(参考格式)
根据《2023年济源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招聘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经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核评定,现将拟聘用人员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
姓名
|
所属卫生院
|
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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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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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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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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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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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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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期间,如对拟聘用人员名单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名向我们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和无联系方式的恕不受理。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受聘人员名单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金融部门备案。
公示时间:2023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
联系电话:6633826
联系地址: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7106室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
济源示范区乡村医生聘用合同
(参考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卫生院
受聘人员(乙方): ****
受聘人员执业地点:****村卫生室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依据《济源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济管卫〔2023〕 号)制定,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的参考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编号填写要求:编号为8位数,1-4位为年份,5-6位为乡镇编号(沁园01,天坛02,北海03,济水04,克井05,轵城06,承留07,五龙口08,邵原09,坡头10,梨林11,大峪12,王屋13,玉泉14,思礼15,下冶16),7-8位为顺序编号。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2023年6月1日至 年 月 日
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及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工作;
2. 完成本辖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3. 完成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4.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中心性指令性工作。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辖区乡村医生配备情况及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聘用。
四、待遇落实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现实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及质量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按季度兑现乙方的各项补助待遇。乙方补助待遇的构成如下:
①村卫生室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②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补助、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
③一般诊疗费补助等;
④
(二)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乙方,所发生费用单位购买部分由财政支付,个人部分由乙方按月自行足额缴纳。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
2.不服从聘用单位管理。
3.在试用期内或者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4.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5.受到刑事处罚。
6.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协调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养老保险关系,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年限。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养老保险档案,一份交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资金测算表
序号
|
所属乡镇卫生院
|
村卫生室名称
|
拟聘用村医数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
工伤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
财政应补助资金
(元/月)
|
缴费基数
(元/月)
|
缴费比例(%)
|
应缴费用
(元/月)
|
缴费基数
(元/月)
|
缴费比例(%)
|
应缴费用
(元/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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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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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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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问答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三)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
(四)之前如参加基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如何变更参保类型?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以单位名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以个人身份办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动停止。
(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可否提前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六)乡村医生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金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应该怎么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其他
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
(三)乡村医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四)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那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有那些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八)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温馨提示: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可咨询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咨询电话:039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