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管卫〔2021〕59号)精神,落实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结合乡镇卫生院2024年度招聘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已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中聘用,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脱贫村,确保原有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平稳过渡。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此次招聘岗位均为乡村医生,人数9名,其中:思礼卫生院1名,玉泉卫生院1名,克井卫生院2名,梨林卫生院3名,轵城卫生院2人。
三、聘用方式
此次招聘的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
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执业助理医师45周岁以下(1978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执业医师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1973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胜任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拟聘用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资格要求:已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下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5.有国家、省、示范区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符合规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聘用:
1.具有三年以上乡村医生工作经验的;
2.本村居民或者同意调剂执业地点的;
3.具备电脑操作水平的。
五、招聘流程
(一)个人申报。根据知情自愿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符合岗位报考条件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卫生院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
2.报名地点:应聘岗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
(二)资格审查。
1.初审。由乡镇卫生院对应聘者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时间:接收个人申报材料7日内。
2.复审。初审通过后,乡镇卫生院将应聘人员材料及花名册提交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
复审时间:卫生院完成初审后7日内。
(三)考核评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各乡镇卫生院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工作能力、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核时间:市级复审通过后7日内。
(四)公示。经考核评定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官网、各乡镇卫生院、应聘岗位所在村(居委会、社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利用单位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一并公示。
公示时间:考核评定合格次日起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如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受聘人员名单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金融部门备案。
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考评合格继续聘用。聘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六)政策衔接。
1.已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乡聘村用”人员,将其社会保险直接转入卫生院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本人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继续由本人负责缴纳。
2.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乡聘村用”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申请转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退出受聘岗位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乡聘村用”政策实施后,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 65 周岁退出执业队伍起,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六、聘期待遇
“乡聘村用”乡村医生享受服务补助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待遇,包括:
(一)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照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职工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示范区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和基本医疗考核结果,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三项补助经费。
(三)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
七、解除聘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乡村医生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受聘乡村医生不服从管理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生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三)受聘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
(四)受聘乡村医生主动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部门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核定年度招聘计划,接受应聘报名,收集、上报应聘人员相关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完善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办理聘用人员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指导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协调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金融、医疗保障等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
(三)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受聘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财政补助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保障受聘乡村医生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做好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工作。
(五)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自愿参保乡村医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等工作。
九、纪律与监督
在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中,对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报名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坚决予以清退,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电话:0391-6633826。
附件:1.2024年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招聘计划表
2.示范区“乡聘村用”医生申报表
3.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问答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附件1:
2024年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招聘计划表
所属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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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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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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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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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礼卫生院(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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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寺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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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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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林卫生院(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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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西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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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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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庄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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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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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庄新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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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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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卫生院(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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堽头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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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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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井卫生院(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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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郭富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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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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勋掌古泉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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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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轵城卫生院(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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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涧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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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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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轵城村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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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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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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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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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问答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三)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
(四)之前如参加基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如何变更参保类型?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以单位名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以个人身份办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动停止。
(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可否提前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六)乡村医生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金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应该怎么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其他
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
二、关于工伤保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
(三)乡村医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四)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那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有那些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八)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温馨提示: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可咨询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咨询电话:0391-12333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